案情简介:李小姐(以下简称“原告”)是某科技公司的职工,2012年6月,原告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下设的营业部(以下简称“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合同,为更好承担责任,营业部与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客运公司为提供旅游服务的辅助人。在客运途中,客运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李小姐与其他旅游者人身及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次事故由驾驶员承担责任,乘车人员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小姐各项损失将近三万元。另外,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被告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第三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赔偿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并且有权在三被告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范围内向其赔付。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且法院有权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应原告的请求,还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与旅游公司下设的分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又因旅游辅助人的原因致使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害,原告有权要求旅游辅助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因为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均投保了保险,原告也有权在三被告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时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约定的范围内赔付。
律师提示:因生活水平提高,许多人现在都喜欢旅游,这样既陶冶了情操,又放松了心情。但是,大家在旅游之前,注意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注意安全。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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