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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类别:出境旅游 日期:2023-2-13 23:25:07 人气: 来源: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国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国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 中国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机关对中国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或者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所使用的护照由或者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所使用的护照由或者授权的地方机关颁发。中国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 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 、、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可以处以或者十日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机关处罚的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由上一级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假断掌手相图解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和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重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的执行。

  

关键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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