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我和同事一起跟团去外地旅游。用餐后不久,就有人不舒服,还有几人昏倒。120紧急送医后,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就餐饭店为大家支付了医药费,不过并未扣下大家的医疗单据,还在个人手中。
这次涉事的饭店还算配合,但我担心,下次再遇到类似的情形时,责任单位可能没有那么负责任,个人垫付医药费的情况难免会发生。因而,我想咨询:外地的急诊医疗单据,回上海能报销吗?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医保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四种: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另外,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照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这是从商业保险的角度出发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损害不在医保支付的范畴。因此,即便是拿来,也是不能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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